装运港和目的港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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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和目的港规定方法

装运港和目的港规定方法

装运港和目的港规定方法

交付地点
在实际业务中,交货点视贸易术语而定,对于E、F、C组术语而言,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对D组术语而言,交货地点在目的地(港)
1.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条款
(1)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定义。装运港( Port of Shipment)又称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是指货物最终卸下的港口。至于非水上运输方式,其启运和卸货的地点,则相应为装运地( Place of Shipmen)和目的地( Place of Destination),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由于货物通常是在卖方所在国完成装运,为了便利方安排货物的装运和适应买方接受或转售货物的需要,装运港通常是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同理,由于货物卸在买方所在国或其指定的第三国,所以目的港通常由买
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常见的规定装卸港口的方法有以下3种。
①装运港和目的港各规定一个。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规定方法,例如“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中国青岛 Qingdao China合当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荷兰鹿特丹 Rotterdam Netherlands这种规定方式非常明确,不易产生分歧。因此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如果可能,应尽量采用此种规定方式
②规定多个装运港和/或目的港。有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装运港和目的港可以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例如下列规定
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中国大连/青岛/上海 Dalian/Qingdao/Shanghai China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英国伦敦/德国汉堡/荷兰鹿特丹 London UK
⑧选择港。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运港有困难,可采用选择港(Oional Ports)的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目的港一一英国伦敦,选择港一一德国汉堡荷兰鹿特丹,或者卸货港一一英国伦敦,德国汉堡荷兰鹿特丹”如下例:
“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中国大连/青岛/连云港 Dalian/Qingdao/lianyunhma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英国伦敦,选择港一德国汉堡/荷兰鹿特丹 Lond UK, Optional ports--Hamburg German/Rotterdam Netherlands
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沿岸主要港口”、“欧洲“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中国主要港口 Chinese main Ports主要港口”等,如下例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欧洲主要港口 European main ports
在使用选择港条款时,要注意规定的选择港数量不可过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而且这些港口应当处于同一航区内、同一航线上,并且应尽量是基本港。还要明确规定对方做出最后选择的时限(通常是货物到达第一个选卸港前48小时通知船方)。核算价格和运费时, 按备选港中费率最高者计算。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风险费用由对方负担.
(3)买卖合同中拟定装部港(地)条款应注意的问题为使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条款订得合理,贸易商在确定装运港(地)或目的地,从自身利益和需要出发,根据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①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一般而言,贸易商对于国外港口的了解程度不如对本国港口的了解程度深,所以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格外谨慎。特别是有些国外港口的情况较复杂,选用这些港口作为装卸港时尤其应当慎重。
A.由于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原因,某些国外港口不能与我国港口之间往来,这些港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不应被采用作为装卸港。
b.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在磋商交易时,对外商笼统地提出的以“xx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要求,不宜轻易接受。因为这种做法不够明确,如果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条件各异,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能会存在很大差别,会直接影响贸易商的利益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也可允许同一航区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邻近港口为装卸港,例如,有些买方是中间商,他们在治谈交易时还未找到适当的买主。明确规定具体目的港有困难,为了照顾买方的实际困难和促成交易,允许买方在几个港口中任选其一为目的港。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第一,因所选目的港而增加的运费,应由买方负担:第二,买方应在开立信用证的同时,明确最后目的港。
c.对国外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名称要明确,要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现象,诸如世界各地有若干个“维多利亚港( Port of victoria)”,为防止差错和引起纠纷,应在合同中订明港口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还需要注意不能将地名翻译错,如“ Port of Spain”并非是指西班牙的港口“ Spanish ports”,而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首都和重要港口城市。
d.要注意装卸港口的具体情况。如有无直达班轮,港口装卸条件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如租船运输时,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位的深度,有无冰封期、冰封具体时间以及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港口制度。
e.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否则一般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货地和卸货地的要求
②确定国内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时应注意的问题
a在出口业务中,规定装运港时,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港口为宜,以便于安排运输储存和节省运费。对于按照一些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的贸易术语(如E组、F组各术语EXW、FCA、FAS和FOB等)成交的合同,应考虑与对方进行货物交接的问题。髻如FOB出口合同中,实方所相用的船舶大小与卖方港口条件应当匹配,如果买方租用的船船较大而装运港水深不足,容易出现船难以进港的情况,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并引发贸易商之间或贸易商与承运人之间的争议。
b在进口业务中,规定目的港时,一般应选择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港口为好
c.对于成交量大或货源分散的货物进出口,可规定多个装卸地,甚至“中国口岸”以方便货物的装运、卸货及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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