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物、动物产品进口报关申报要点
活动物、动物产品本类涉及贸易管制措施如下
1.禁止进出口管理
目前,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主要包括: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猪鬃或猪毛的废料、其他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其他骨废料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其他兽牙粉末及废料、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 。
实行禁止出口管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主要包括: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注意的是,濒危野生物种的进出口管理不仅限于物种本身,还包括其产品,因此以禁止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即使其归入商品编号并没有设置禁止进出口管理的条件,但也属于禁止进出口管理范围。如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家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审批同意。
2.出口许可证管理
目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主要包括:活牛、活猪、活鸡、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或者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上述商品超过10%的,仍需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3.濒危物种管理。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时,应当向海关交验国家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签发的“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由《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实施出口管制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组成,所涉物种较多,申报时应报清物种拉丁文名。
4.其他贸易管制措施
(1)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主要包括牛肉、猪肉及副产品、羊肉、肉鸡、鲜奶(未浓缩的乳及奶油)、奶粉(固体乳及奶油)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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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捕捞证明管理:包括冻大眼金枪鱼、蓝鳍金枪鱼、剑鱼和南极犬牙鱼等部分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共四类鱼种。进口(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上述商品,进口时需交海关验核农业部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3)进口药品管理:主要包括猴枣和斑蝥,进口时需交海关验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4)农药进出口管理:主要包括赤眼蜂和捕食螨,进出口时交海关验核农业部签发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