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通关单据有哪些?常见错误有哪些?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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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通关单据有哪些?常见错误有哪些?如何防范?

进出口货物通关单据有哪些?常见错误有哪些?如何防范?

货物进出口通关过程中涉及的单据种类繁多,由于不同单据的出具或签发部门不同,很容易出现“单单不符”的问题而影响货物通关。本文将进出口通关时经常出现的错误及问题进行整理,希望能对相关业务人员有所帮助。
  一、货物通关常用单据及要求 
  进出口通关过程中使用的单据有纸质单据与电子单据两种形式,主要有: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 
  (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条件中有字母“A”和“B”的表示该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必须向海关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A”是入境货物通关单,“B”是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须先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通关放行;入境货物一般先在入境地报检后通关放行,再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 
  由于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所以很多人容易把通关单与检验检疫证明的概念混淆。这里强调一下,通常说的商品检验检疫证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很多,如:品质证书、数量证书、健康证书、抗生素证书、分析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黄曲霉素证书等。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验检疫证书的类别及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在报关环节不需要提交给海关。 
  (三)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它分为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两种。 
  我国出口商品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通常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对方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国出口方都应该主动提交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进口时,若产品来自与我国签订有优惠贸易政策的国家或地区时,进口申报一定要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比如说来自于马来西亚的水果,依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享受零关税待遇,所以要提交马来西亚相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四)运输单据 
  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中,无论出口货物,还是进口货物,都必须经过海关放行环节。不同的运输方式,海关在相应不同的运输单据上加盖放行章,表示放行相关进出口货物。对出口货物海关主要在装货单、空运运单副本联、汽车运输载货清单副本联、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第一联等运输单据上加盖放行章;进口货物主要在提货单或类似凭单上加盖放行章。承运企业只有在海关监管结束后才会实际交付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船出运。
  (五)商业发票 
  报关时,发票是最容易出错的单据。 
  进口货物报关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是由国外卖方签发的,发票的付款人是国内进口商。进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无需缮制、提交进口经营单位的发票。 
  出口通关时提交给海关的发票是经营单位制作的。 
  二、货物通关中单据常见的问题与防范 
  (一)预录入报关单时容易出现的错误 
  首先,币制容易出现习惯性错误。由于我们的对外贸易合同大部分是用美元结算的,所以通常我们的报关单预录入人员在录入币制时习惯于使用USD,当偶尔出现一笔EUR或是HKD成交的合同时,也会习惯性的录入USD而不自知,造成报关单与随附单据不符的情形。 
  其次,原产地错误。从欧盟国家进口时,经常会出现货物的出口方与生产厂家不是同一国度的情况,比如说我们从德国企业进口一批机器设备,装货口岸也是德国的不莱梅港,但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却列明该货物原产于比利时,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进口报关单预录入时,货物的原产地一定不要录入德国,而应录入比利时。 
  再次,包装单位和数量错误。在预录入报关单时表头部分的包装单位和数量是海关查验的依据,一定要与运输单据及装箱单中的数据一致,它是指货物的外包装数,而不是计价数量单位;而表体部分,货物名称后面的数量是海关凭以征税的数量,所以表体部分的数量是成交数量或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法定计量数量。比如我们从法国进口香水,成交价格是USD20 per bottle CIF上海,包装条件是:one bottle in a box and six boxes in a carton,进口数量1800 bottles ,香水的法定计量单位是毫升。此时报关单预录入时表头部分的包装单位及数量一定要填写300 纸箱,并且装箱单及运单中的数量也都应该是300 cartons;而表体每项货物商品编码、名称规格后面的数量则是***毫升及***瓶。 
  (二)申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应避免的问题 
  首先,关于数量的问题。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数量与报关单中的数量一定要匹配。这里的数量是指货物的计价数量,即如上例中的1800瓶香水。出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数量必须与报关单及实货数量完全一致海关才会放行,而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数量可以高于报关单及实货数量,但不能低于报关单及实货数量。如:实货数量是5000kg,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数量如果是6000kg,海关会责令申报单位去商检部门改单后放行;而如果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数量是4000kg,海关就会将案件移交给缉私部门,追究实货多出1000kg的原因。其次,通关单与报关单的核心数据不一致问题。由于电子口岸系统将通关单与报关单的核心数据进行完全比对,数据不一致不予通关。所以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收货人与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要完全一致。 
  另外,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中收发货人填报我国国内企业的中文名称,外国企业填报英文名称。也就是说,出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收货人填报国外进口企业的英文名称,发货人填报我国出口企业的中文名称;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收货人填报我国进口企业的中文名称,发货人填写国外出口企业的英文名称。 
  (三)原产地证明书的使用注意事项 
  首先,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名称一定要与发票内容一致。国外企业的名称经常会只有一个单词或一个字母的差别,比如说ABC Co., Ltd. 与ABC Corp., Ltd. 就是两家不同的公司,如果产地证中的公司名称与发票等单据不一致,就会影响通关结果,尤其是对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出口货物,更要特别注意保证单据的一致性。 
  其次,发票号码及日期不能出错。产地证中有一个栏目是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的号码及日期),所以申请产地证时要向签证机构提交商业发票。而实际业务中由于产地证是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申领的,产地证的申领日期与制单结汇日期经常会有一段时间差,就经常会出现制单结汇时又重新编制了发票号码及日期的情形,造成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中发票的号码及日期与产地证中填制的发票号码及日期不一致,从而影响顺利通关。如3月18日为申请产地证,出口方制作了商业发票,号码是:nov7891,日期是3月18日,而货物于3月24日装船出运,24日制单结汇时制单员又重新制作了发票,日期是3月24日,号码与nov7891不同。 
  (四)运输单据的使用注意事项 
  首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有运单号栏目要填,所以运单号码一定不能错。这一点我们要注意进口发生转换运输工具时的情形。比如说从德国进口一台医疗器械,货物在香港转船,德国出口商提交议付的提单中载明的号码是LOG76940082,shipped by SWEEP VOG NO.130823,但货物在香港转上DONGFENG号货轮,VOG NO.sh130904,于上海口岸进境。向上海海关传送的舱单中该批货物的提单号码是MIPN45209X,该号码在提货单中通知给进口收货人。此时进口报关单预录入的运单号码应该是MIPN45209X,而不是LOG76940082。 
  其次,运单中较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包装数量及毛重。运单中的数量强调的也是最大外包装数,如上面香水进口案例,也应该填写300 cartons。而运单中的重量通常作为计算运费的依据,所以只填毛重,不填净重。运单中的毛重一定与装箱单、产地证、通关单等单据中的毛重完全一致。 
  (五)发票的制作注意事项 
  首先,发票内容一定要完整,不能缺少项目。一张发票必不可少的应该包含的项目有:发票名称、抬头、相应的合同号码、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成交方式、金额总计等。实际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发票缺少成交方式的情况。成交方式我们也称之为贸易术语或价格术语,它表示商品的价格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比如说FOB术语就表示此价格仅包含货物在出口口岸,上船之前的一切成本、费用及卖方利润,不包含从出口国到进口国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CIF价则是包括FOB价加上国际段的运费和保险费。成交方式是单价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般在出具发票时标注在单价和小计金额的前面。成交方式不同海关征税的基础就有所不同。发票上是FOB交易条件时,海关在审核完税价格时是要在发票单价基础上再加上运费及保险费的;CFR术语要加上保险费;CIF术语则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所以发票中的成交方式必不可少,并且一定要与合同一致。但实际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向海关提交的发票中缺少成交方式的情形。 
  其次,发票中单价的小数点容易出现错误。按照常理,单价是发票价格的基础,是交易双方谈判之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合同的总金额是单价乘以数量得来的。如:出口山地自行车,单价是FOB上海 USD350.00 per Unit,进口总数量是500 Units,那么总价就是USD 350×500= USD175000.00 。然而,实际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就某一批货物商定一个总价的情形,那么制单时就需要将总价除以数量而得到单价。比如说:首饰加工器材的零星工具种类繁多,单纯锉刀一种工具就有用于打磨的、用于抛光的、用于制作毛坯的等等,但单价基本都差不多,海关监管的H.S编码都是一个,出口时就可以将不同用途的小工具合并为一种商品向海关申报。交易双方成交总量经常会因为单位包装数量而出现5027pcs、30083pcs等这些尾数不以整十、整百计量,而成交价格又取整抹零的情况,如5000美元等。那么此时制作发票的单价就需要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3位有效数字。即5000美元购买30083pcs锉刀时单价约为USD5000÷30083pcs≈USD0.166 per pc。另外,由于价格是海关审核的重点内容,所以发票中价格一定要准确、合理,制作发票时小数点的位置一定要十分谨慎。制单员一个小小的失误错将小数点前移一位,那么缴税金额就是正常情况的10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后移一位,通关时就会被海关稽查,即便是能证明是单纯的填写错误也要承受海关扣分、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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