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品”作为海关特殊监管方式,越来越受到相关从业者的欢迎。那么“展览品”到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就让小编给大家答疑解惑吧。首先,要搞清楚“暂时进出货物”(监管方式代码2600)和“展览品”(监管方式代码2700)两种海关监管方式的区别。
展览品实际上也是暂时进出货物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是包含而非并列关系。在实际申报时如果暂时进出货物符合展览品的定义,则需按照监管方式“展览品”的要求申报,其他暂时进出货物则按照监管方式“暂时进出货物”的要求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规定:
展览品的适用范围:
(一)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二)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三)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材料;
(四)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
对于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4.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5.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项的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文章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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