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备货流程及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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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备货流程及出口许可证

出口备货流程及出口许可证

      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卖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备货即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准备好合同规定的货物,它是出口商履行出口交货义务的基础。出口交易中,出口方备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向生产、供货部门或仓储部门安排和催交货物,核实应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数量、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包装、刷唛以及办理货物的检验、领取出口许可证等。

1.出口备货流程

出口交易中,出口方的主体不同,出口备货的流程也有所不同。如果出口方是进出口公司或个人,则需要与国内生产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如果出口方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则应该及时安排好出口商品的生产;如果出口方是通过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则应该与代理公司密切合作,按时完成出口商品的生产。相对来说,进出口公司或个人的备货流程环节最多,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备货比较简明。备货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开始进行,生产企业向自己的生产加工或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在有些企业称其为加工通知单、备货单等),要求按联系单的内容进行生产加工或者要求仓储部门按联系单的内容对货物进行清点、整理、包装和刷制唛头,使货物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如果是进出口公司或个人,要先与国内有关生产企业联系货源,按照进出口合同有关货物品质、数量等要求订立国内采购合同;工厂交货前,外贸公司应提前做好准备,包括确定进货的存放地点、堆码垛型、保管方法、进货所需要的各种苦垫材料、必要的检验工具等;工厂交货时,进出口公司或个人应认真验货,保证出口货源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商品验收合格即可准备办理其他手续。

2.出口备货的基本要求

1)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货物的品质、规格等应与合同规定保持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立即更换,以免买方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在备货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2)备货的数量应保证能满足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
货物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重要义务。备货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出口合同的规定数量为宜。
3)货物的包装要与合同规定一致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倘若合同对包装未作具体规定,应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4)运输标志(唛头)的式样要符合合同的规定
整装刷唛的意义是“将货物特定化”。业务中仓储货运部门应及时按合同、信用证整理出口货物的包装、刷制。运输标志的式样,如合同有规定或进口方另有指定的,则必须按合同规定或客户指定的办理:如合同未规定、进口方对此有无要求的,则由出口方自行选定刷制,而且要做到字迹清晰、位置醒目、刷制正确。如进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应予照办
5)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与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
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若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宣告合同无效。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尤其是进出口公司在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企业的交货期必须适应出口合同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和装运期限,并结合运输条件,进行妥善安排。

三、出口许可证:

  • 根据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出口单位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商品,必须在货物出口前向出口许可管理部门取得货物出口许可,于货物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供出口许可证,否则海关不接受其报关。 
  • 认真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于货物出口报关前向有权签发该合同下商品出口许可的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申请手续
  •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须向发证机关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根据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签发出口许可证。
  • 发证机关发证时往往要求出口企业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时将出口许可证部分内容事先填好,待其审核通过时签字盖章即可。

四、拓昊进口口岸

  • 广州区(黄埔港、南沙港、广州机场)
  • 深圳区(皇岗、文锦渡、深圳湾、蛇口、盐田、福田保税区、深圳机场)
  • 东莞区(沙田、太平、寮步车场、长安车场)
  • 珠海 佛山 中山 江门 云浮
  • 上海 天津 宁波 厦门 友谊关 防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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