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一)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正确地规定交付条款,是保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交付条款的内容可因采用的贸易术语、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合同的交付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通知以及滞期直遣条款等
一、交付时间
1.装运期与交货期
(1)装运期( Time of Shipmen)指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在起运地装运货物的期限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例如在FOB、CFR、CIF、FCA、CPT以及CP等贸易术语下,“装运期”也可以叫“交货期”。
(2)交货期( Time of Deliver)指:
①卖方把合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同时将货运风险转移给买方的最后期限。这里是指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的“交货”
②卖方实际把合同货物交给买方控制的最后期限,同时,货物的风险责任也在交付货物时连同货物所有权一起转移给买方,这里是指在“实际交货”方式下的“交货”。
2.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关于买卖合同中对装运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期
①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Sep.30,2010.“(最迟装运期:200年9月3日)
②“ Shipments: On Or before May.31,2010.”(装运期:在2010年5月31日或之前)。这种规定方法其实与第一种规定是一个意思,只是在说法上稍有差别
③ Shipment: During Dec,2009 and Jan,2010.“(装运期:在2009年12月-2010年1月之间。)这种规定方法与前面两种有所不同,它同时还限定了卖方最早的装运期限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例如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within45 days upon receipt of the relative L/C.”(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45天之内装运货物)
“信用证”是银行代表买方向卖方开具的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承诺。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下列3种情况。
①合同买卖商品的时令性很强,通用性很差。例如,2006年德国世界杯开幕前夕有商人订购的专供各参赛国家球迷佩戴的塑料面具,整个比赛前后就只有短短一个月时间,比赛一结束,很少会有人去买那些花花绿绿的面具佩戴了,再说,阿根延球迷绝对不会去
戴印有巴西国旗图案的面具,德国人一般也不会去佩戴韩国球迷的面具……如果没有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卖方断不敢贸然生产和装运这些特制的面具。
②买方国家的外汇管制严格。迄今,亚洲、非洲和南美仍有很多国家实行严格的外汇制,商人的进口必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其中,限制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用信用证支付就是一种最典型的限制办法。如果卖方收到了信用证,就说明政府批准进口了,到时候就能够结汇,否则,就不能安排生产和装运。
③卖方对买方的资信情况不了解或不信任。如果卖方对于买方信不过,就不能仅凭纸合同就轻易生产备货,而必须等买方正式开立了信用证以后再开始生产和备货,以兔方因行情变化毁约,造成经济损失。